①支持上市公司通過重組提質增效、做優做強; ②證監會延長涉及發行股份的重組項目的財務資料有效期; ③在6個月的基礎上,從“延長時間不超過1個月”調整為“不超過3個月”。
財聯社10月27日訊(記者 劉超鳳)證監會鼓勵上市公司通過資產重組做優做強。
為進一步提高重組市場效率,支持上市公司通過重組提質增效、做優做強,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披內容進行修改,即延長涉及發行股份的重組項目的財務資料有效期,在6個月的基礎上,從“延長時間不超過1個月”調整為“不超過3個月”。
有非銀首席分析師告訴財聯社記者,申報材料的財務數據不能過期,過期則項目會終止。目前IPO已經是按照“6+3”來執行了。
“原來是7個月有效期,過期了就要重新申報,實務中發現之前的時間相對緊湊?,F在改為了9個月,時間上可以更加從容了?!鼻笆龇治鰩煴硎?。
證監會認為,延長發股類重組項目財務資料有效期是活躍并購重組市場的舉措之一。下一步將持續優化并購重組監管機制,出臺定向可轉債重組規則,優化重組“小額快速”審核機制。
延長發股類重組項目資料有效期
10月27日,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決定》。
《決定》涉及修改《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第六十九條,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發股類重組項目財務資料有效期特別情況下可在6個月基礎上適當延長,并將延長時間由至多不超過1個月調整為至多不超過3個月。
根據2023年2月17日公布的《26號準則》,上市公司應當披露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關資產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經審計的最近一期財務資料在財務報告截止日后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可申請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至多不超過1個月。
但是從發股類重組項目的實踐情況看,上述延長不超過1個月的有效期偏短,確有必要適當延長以提高重組效率。
二是明確相關配套措施。經審計的交易標的財務報告的截止日至提交證監會注冊的重組報告書披露日之間超過7個月的,一方面,壓實上市公司主體責任,要求上市公司補充披露交易標的截止日后至少6個月的財務報告和審閱報告,并在重組報告書中披露交易標的財務信息和主要經營狀況變動情況;另一方面,強化中介機構“看門人”職責,要求獨立財務顧問就交易標的報告期期后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是否發生重大不利變動及對本次交易的影響出具核查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期間,證監會共收到意見建議6條,多屬于規則理解與適用問題,不涉及修改具體條文;部分意見與延長重組財務資料有效期無關,與嚴格監管高杠桿收購等監管導向不符,未采納。
活躍并購重組市場
證監會表示,延長發股類重組項目財務資料有效期是活躍并購重組市場的舉措之一。近年來,證監會持續深化并購重組市場化改革,多措并舉發揮資本市場并購重組主渠道作用。
近3年,上市公司年均披露并購重組交易約3000單,交易金額約1.7萬億元,一批具有示范性和影響力的并購重組項目相繼涌現,并購重組在優化資源配置、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服務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下一步,證監會將持續優化并購重組監管機制,出臺定向可轉債重組規則,優化重組“小額快速”審核機制,落實好適當提高輕資產科技型企業重組估值包容性政策,進一步營造并購重組良好市場環境。
交易凡有重大影響均應披露
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上市公司在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披露時,還有以下要點需要重點關注:
不論證監會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或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或提供。
在支付方式方面,上市公司支付現金購買資產的,應當披露資金來源。上市公司通過發行優先股、可轉債、定向權證、存托憑證等購買資產的,應當披露發行股份的定價及依據、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明確的發行價格調整方案等相關信息。
如果本次交易存在其他重大不確定性因素,包括尚需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等情況的,應當對相關風險作出充分說明和特別提示。
